证券代码:002223 证券简称:鱼跃医疗 公告编号:2015-096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本次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本次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2月10日下午13: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9日至12月1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10日上
午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9日下午
3:00至2015年12月10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开地点:江苏省丹阳市云阳工业园振新路南公司二楼会议室
5、主持人:董事长吴光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
7、本次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刊登在2015年11月25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上。
三、会议出席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8人,参加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99,058,672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51.1415%。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投票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299,047,3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1396%。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1,300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0.001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298,931,7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576%;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7%;
弃权:11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388%。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不含)的中小股东(不含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赞成:
1,057,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9.2832%;
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756%;
弃权:11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412%。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调整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298,931,7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576%;反对:1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6%;
弃权:11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388%。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不含)的中小股东(不含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赞成:
1,057,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9.2832%;
反对:1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9205%;
弃权:11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963%。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