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7 证券简称:*ST 元达 公告编号:2015-118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15 年 12 月 10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2 月 9 日—12 月 1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福州市铜盘路软件园 C 区 28 号楼,一层会议室
4、股权登记日:2015 年 12 月 3 日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主持:由董事长周世平先生主持。
7、会议召开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31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2,010,290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1.485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107,212,500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08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大会。公司董事会聘请北
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797,790 股,占本
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70%。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111,793,29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63%,51,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
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2%;165,200 股弃权,占出席
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3,746,97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11%;51,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525%;165,2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864%。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的秦桥律师、潘继东律师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