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光科技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等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
为电光科技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董事会
提供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事项的所有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本次重组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的预案及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的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2、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经过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依据,由各
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公平、合理,不会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
利于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
电光科技
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5、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
开、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
东公平、合理。
6、本次交易尚需多项条件满足后方可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再次召开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正式方案的通过、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等。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认为上述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十六次会议的相关安排。
独立董事:
李绍春 吴凤陶 余海峰
2015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