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
司山西阳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拟收购晋能保德煤电
有限公司 100%股权和公司拟转让山西国兴煤层气输
配有限公司 40%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秉着诚信、公正
及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山西阳光
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拟收购晋能保德煤电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
和公司《关于拟转让山西国兴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 40%股权的议案》
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山西阳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拟收购
晋能保德煤电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西阳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拟收购晋能保德煤
电有限公司 100%股权,有利于增加装机容量,拓展主营业务规模,
提升未来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公司竞争力,本次关联
交易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亦不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二、对公司《关于拟转让山西国兴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 40%股权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将所持有的国兴煤层气 40%股权转让给山西燃气产业集团
有限公司,是贯彻落实山西省委、省政府加快综改试验区建设、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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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化山西战略,而进行的产业结构和资产结构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
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四、该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或非
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
崔劲 张志铭 辛茂荀
2015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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