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红星发展 股票代码:600367 编号:临 2015-031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2,000,000.00 元整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目前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
庭审理,不排除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或进行调解的可能,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对此,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控制对公司产生不
利影响的风险。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5 年 12 月 4 日
受理时间:2015 年 12 月 7 日
诉讼机构: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下称:镇宁县法院),所
在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关镇东大街二桥
原告: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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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孙吉涛,工作单位: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被告: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容光矿业)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本案原告系被告容光矿业股东。自 2008 年起,被告容光矿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多
次向原告借款,期间亦有还款。
2013 年 4 月 18 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3,000,000.00
元整;借款期限为一年即自 2013 年 4 月 18 日至 2014 年 4 月 17 日止;2013 年 5 月
16 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4,000,000.00 元整;借款
期限为一年即自 2013 年 5 月 16 日至 2014 年 5 月 15 日止;2013 年 6 月 16 日被告
与原告续签《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5,000,000.00 元整;借款期限为一年
即自 2013 年 6 月 16 日至 2014 年 6 月 15 日止。上述三项借款的利率为年利率 6%,
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到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计息方式,则进行相应调整;按每
个月实际天数计算,每月由原告开具资金占用发票向被告计收利息。原告按照《借
款合同》约定借出了相应的款项,但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相应借款本金。
此后,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偿还上述款项,但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
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告特具状镇
宁县法院,请求镇宁县院依法判如所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 12,000,000.00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目前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不排除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或进行调
解的可能,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对此,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控制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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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说明
1、镇宁县法院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的
主要内容有:公司诉被告容光矿业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公司向镇宁县法院提出财产
保全申请,请求在 1219 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容光矿业名下的银行账户或其他相应价值
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自愿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为该保全申请作为担保。镇宁
县法院认为:原告公司的保全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裁定如
下:在价值 1219 万元范围内,冻结被告容光矿业的银行账户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2、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讼诉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10日
报备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诉讼受理通知书
(三)民事裁定书
(四)借款合同
(五)财产保全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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