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发展:涉及诉讼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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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红星发展 股票代码:600367 编号:临 2015-031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2,000,000.00 元整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目前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

庭审理,不排除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或进行调解的可能,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对此,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控制对公司产生不

利影响的风险。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5 年 12 月 4 日

受理时间:2015 年 12 月 7 日

诉讼机构: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下称:镇宁县法院),所

在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关镇东大街二桥

原告: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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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孙吉涛,工作单位: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被告: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容光矿业)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本案原告系被告容光矿业股东。自 2008 年起,被告容光矿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多

次向原告借款,期间亦有还款。

2013 年 4 月 18 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3,000,000.00

元整;借款期限为一年即自 2013 年 4 月 18 日至 2014 年 4 月 17 日止;2013 年 5 月

16 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4,000,000.00 元整;借款

期限为一年即自 2013 年 5 月 16 日至 2014 年 5 月 15 日止;2013 年 6 月 16 日被告

与原告续签《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5,000,000.00 元整;借款期限为一年

即自 2013 年 6 月 16 日至 2014 年 6 月 15 日止。上述三项借款的利率为年利率 6%,

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到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计息方式,则进行相应调整;按每

个月实际天数计算,每月由原告开具资金占用发票向被告计收利息。原告按照《借

款合同》约定借出了相应的款项,但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相应借款本金。

此后,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偿还上述款项,但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

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告特具状镇

宁县法院,请求镇宁县院依法判如所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 12,000,000.00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目前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不排除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或进行调

解的可能,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对此,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控制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2

四、其他说明

1、镇宁县法院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的

主要内容有:公司诉被告容光矿业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公司向镇宁县法院提出财产

保全申请,请求在 1219 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容光矿业名下的银行账户或其他相应价值

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自愿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为该保全申请作为担保。镇宁

县法院认为:原告公司的保全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裁定如

下:在价值 1219 万元范围内,冻结被告容光矿业的银行账户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2、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讼诉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10日

报备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诉讼受理通知书

(三)民事裁定书

(四)借款合同

(五)财产保全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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