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投资“邵阳友阿国际商业广场”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投资的项目能扩大公司主营业务在湖南的市场占有率,提高公
司整体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主业发展。
2、上述投资事项已经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其程序合法有效,拟
将该投资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邵阳友阿国际商业广场”项目具备可行性,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土地、环保等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投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本次
投资有利于拓展公司经营业务和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的行为,决定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决定。
二、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在同等风险条件下帮助控股子公
司突破融资瓶颈,确保“邵阳友阿国际商业广场”项目的建设进度,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
2、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资金占用费定价公允,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被资助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在对其提供财务资助期间能对其实
施有效管理和风险控制。本次财务资助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之内。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湖南邵阳友谊阿波罗有限公司提供
75,000 万元的财务资助。
独立董事:
王林 柳思维 陈共荣 邓中华
2015 年 12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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