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六五网: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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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95 证券简称:三六五网 公告编号:2015-071

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

议,于2015年12月9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加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

为换届后临时会议,经第三届董事会全体董事同意,董事会于当天发出临时会议

通知,召开本次会议。会议应参与董事5名,实际参与董事5名,林凌先生、林雷

先生以通讯方式参会。本次董事会由章海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经认真审议后,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经表决,会议选举章海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

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5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齐东先生为公司总裁的议案》;

经董事长提名,并经与会董事审议和表决,同意聘请齐东先生为公司总裁,

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5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的议案》

经总经理齐东先生提名,并经与会董事审议和表决,同意聘任凌云女士为公

司副总裁;聘任沈丽女士为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财务总监;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

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5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凌云女士为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董事长提名,并经与会董事审议和表决,同意聘请凌云女士为公司董事会

秘书。

表决结果:5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各专业委员组成的议案》

本届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分别为:

(1)章海林、齐东、林凌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其中,章海林为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人;

(2)林雷、章海林、郝日明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其中,

林雷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

(3)林雷、郝日明、林凌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其中,林雷为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4)郝日明、章海林、林雷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其中,郝日明

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9日

附:相关人员简介:

1、章海林,男,1966 年出生,中国国籍,大专学历,1999 年-2007 年先后

创立苏州杰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州搜房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苏州新视点房地

产推广有限公司,并任总经理;2007 年-2009 年 8 月任江苏三六五网络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和苏州分公司总经理,2009 年 8 月-2012 年 8 月任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苏州分公司总经理。2012 年 10 月再次聘任为本公司副总裁。

2014 年 7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裁。

截至本公告日,章海林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 11,739,458 股(占比 6.11%),

章海林先生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监事候选人李智先生也是共同实际控制

人之一),除此以外,章海林先生与公司其他拟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与公司其他持股超过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章海林先生在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交易所惩戒,也不

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齐东,男,1968 年生, 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

士学位,主任编辑。历任新疆都市消费晨报社总编辑,辽宁华商晨报社总编辑,陕

西华商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2014 年 4 月任本公司总裁,2014 年 7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总裁。

齐东先生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注:根据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齐东在第一

期计划项下拟授予股票收益权为 427,200 股(具体实际授予数量与考核相关))。

齐东先生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且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修订)》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条件。

3、林凌,男,197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学历。1997 年

-1999 年就职于深圳中航集团财务部、江南信托研究部;1999-2003 年就职于大

鹏证券研究所、投资银行部;2003 年-2007 年就职于大鹏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07 年至今就职于深圳市基石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深圳市基石创业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合伙人;北京磨铁图书有限公司董事、福建都市传媒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好丽家电子商务

有限公司董事、同福碗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

2009 年 8 月——2012 年 8 月,林凌先生曾担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林凌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林凌先生与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且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2.3 条所规定的

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林凌先生在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交易所惩戒,也不存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2.3 条

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4、林雷,男, 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中国注

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江苏省注册咨询专家,2000年至今就职于江苏苏亚金诚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现任合伙人。2012年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林雷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拟聘任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且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5、郝日明,男,195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九

三社员。历任江苏省中科院植物研究所助研;江苏省迁地保护实验室副主任、副

研究员、研究员;现任南京农业大学园艺学院园林系任教授(已取得独立董事资

格证书),江苏省生态学会副秘书长、兼科普专业委员会主任,木犀属国际命名

登陆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林学会树木学分会第六届委员,中国花卉协会桂花分

会理事。

郝日明先生不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拟聘任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没有受到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6、凌云,女,197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06

年-2007 年担任 365 地产家居网南京站人力资源部经理;2007 年-2009 年任江苏

三六五网络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总经理助理;2008 年-2010 年 6 月,担任网

景投资执行董事,2009—2012 年 8 月任本公司副总经理、第一届董事会秘书。

2012 年 8 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裁。2013 年 2 月至今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公告日,凌云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642484 股。凌云女士与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

关系。且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2.3 条所规

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7、沈丽,女,197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06

年 1 月至 2011 年 7 月担任本公司财务部经理;2011 年 8 月至 2012 年 7 月任本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副总监;2012 年 8 月-2014 年 2 月任本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执行

总监。2014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财务总监。

截至本公告日,沈丽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2253222 股。沈丽女士为公司共同实

际控制人邢炜的妻妹,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且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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