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六五网: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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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之委托,指派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进

行了必要的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现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

序、结果等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齐东先生主持,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星期三)上午 10 点在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 69 号南京市新城商务酒店会

议室召开。

公司已于 2015 年 11 月 2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公

告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和公告中明确了股权

登记日公司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以

及参加会议须出示、提交的文件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均与会议通

知一致。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公司股

份 55,617,65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8.96%,上述人士提交了证明其股东身份的

合法文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之记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名,代表股份数为 8,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 0.0043%。此外,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也出席会议,并对会议进行见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

司股东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参与。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三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一)经逐项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办法,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别表决,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推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产生的非独立董事与公司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1、以 55,623,558 股(累积后有表决权股份)同意选举章海林先生为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9%。

2、以 55,623,558 股(累积后有表决权股份)同意选举齐东先生为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9%。

3、以 55,623,558 股(累积后有表决权股份)同意选举林凌先生为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9%。

(二)经逐项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办法,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别表决,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推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产生的独立董事与公司非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1、以 55,623,558 股(累积后有表决权股份)同意选举林雷先生为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9%。

2、以 55,623,558 股(累积后有表决权股份)同意选举郝日明先生为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9%。

(三)经逐项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办法,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

届选举暨推选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选举产生的非职工代表监事与

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1、以 55,623,558 股(累积后有表决权股份)同意选举李智先生为公司第三

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9%。

2、以 55,623,558 股(累积后有表决权股份)同意选举边慧玲女士为公司第

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9%。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和股东没有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提案。

六、其他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加盖印章及经办律师签署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此页无正文,系《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国强 冯 辕

朱 东

2015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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