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制度》等相关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
查后,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自2015年3月,公司筹划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使用募集资金收购上海雪
鲤鱼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鲤鱼”)股东持有的雪鲤鱼100%股权至
今,涉及的交易各方为推进交易事项开展了大量的工作。鉴于非公开发行预案发
布至今,资本市场已经发生了诸多变化,公司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经与各方深入
沟通和交流,公司拟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将对雪鲤鱼的收购改为通过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进行实施。
我们认为: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是基于资本市场融资环
境、融资时机等多方面因素的考虑,公司与雪鲤鱼股东签署的相关解除协议反映
了双方意愿,真实有效。本次董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杜方、李晔回避表决,审批权限
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有效。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关于终止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及签署相关解除协议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钟田丽、王君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