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元华电: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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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实施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声明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相关事宜进行了尽职调查,并

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现就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1、本次重组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均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了出具本核查意见

所必需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出具核查意见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了尽职调查,对本

核查意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

3、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报告旨在就本次交易实施情况对中

元华电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发表意见,独立财务顾

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中元华电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

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提供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次交易各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各项合同协议得以顺利履行;本次交易能到得

到有权部门的批准/核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

5、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中元华电董事会发布的关于《武

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和与本次交

易有关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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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目录

释义 ........................................................................................................................................... 4

一、本次交易方案 ................................................................................................................... 6

二、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情况 ................................................................................................... 7

三、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 10

四、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 11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 12

六、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

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 12

七、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 12

八、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 13

九、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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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中元华电 市公司,股票代码:300018

电力设备公司 指 武汉中元华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世轩科技、标的公司、目

指 江苏世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标公司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指 世轩科技 100%股权

交易对方 指 世轩科技 25 名自然人股东及 5 名机构股东

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 中元华电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世

重组、本次收购 轩科技 100%股权

中元华电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行

本次发行 指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预案 指

买资产预案》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指

买资产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购买资产协议》 指

买资产协议》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指

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的中元华电董事会决

定价基准日 指

议公告之日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5]第 281

《评估报告》 指

号《评估报告》

评估基准日 指 2014 年 11 月 30 日

交割完成日 指 中元华电成为标的公司股东的工商变更手续完成之日

过渡期 指 评估基准日至交割完成日的期间

业绩承诺人、利润承诺

指 徐福轩、傅多

人、世轩科技实际控制人

业绩承诺期、承诺年度、

指 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

预测年度

业绩承诺人承诺的目标公司在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各

年度内实现的、且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承诺净利润 指

的合并报表口径下的税后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较低者为准)

目标公司在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各年度内实现的、且

实际净利润 指 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

下的税后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准)

中元华电本次拟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交易对方

对价股份 指

发行的、交易对方拟认购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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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海通证券 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

广发证券 指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

瑛明律师、法律顾问 指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瑞华会计师、审计机构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联评估、评估机构 指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说明: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

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

意见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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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交易方案

中元华电及其全资子公司电力设备公司于 2015 年 4 月与徐福轩、傅多等 25

名自然人及拓邦投资、长润创投、科泉创投、龙城英才、常州创发签订了《购买

资产协议》,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拥有的标的资产。

根据《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为 69,030.01 万元。

据此,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总价为 69,000 万元。中元华电及其全资子

公司电力设备公司以支付现金和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收购标的资产的对价。其

中,以现金方式支付 159,997,804.80 元,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 530,002,195.20 元。

具体交易对价如下表所示:

在目标公司的持股情况 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对价

交易对方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股份对价 现金对价 总对价

(%) (万股) (元) (元) (元)

1 徐福轩 38.35 1,764.00 168,131,896.00 96,468,104.00 264,600,000

2 傅多 27.70 1,274.40 174,933,819.20 16,226,180.80 191,160,000

3 拓邦投资 7.83 360.00 41,478,480.00 12,521,520.00 54,000,000

4 长润创投 6.52 300.00 34,565,400.00 10,434,600.00 45,000,000

5 奚文路 4.35 200.00 23,043,600.00 6,956,400.00 30,000,000

6 科泉创投 4.35 200.00 23,043,600.00 6,956,400.00 30,000,000

7 钱树良 4.35 200.00 23,043,600.00 6,956,400.00 30,000,000

8 龙城创投 1.30 60.00 6,913,080.00 2,086,920.00 9,000,000

9 常州创发 0.87 40.00 4,608,720.00 1,391,280.00 6,000,000

10 晏政振 0.73 33.48 5,022,000.00 - 5,022,000

11 邵久刚 0.66 30.24 4,536,000.00 - 4,536,000

12 钱伟红 0.63 28.80 4,320,000.00 - 4,320,000

13 胡玉青 0.50 23.04 3,456,000.00 - 3,456,000

14 缪东荣 0.47 21.60 3,240,000.00 - 3,240,000

15 李洪刚 0.23 10.44 1,566,000.00 - 1,566,000

16 吴桂华 0.16 7.20 1,080,000.00 - 1,080,000

17 靖松 0.16 7.20 1,080,000.00 - 1,080,000

18 赵金龙 0.16 7.20 1,080,000.00 - 1,080,000

19 刘波 0.16 7.20 1,080,000.00 - 1,080,000

20 陈江生 0.16 7.20 1,080,000.00 - 1,080,000

21 邢强 0.04 1.80 270,000.00 - 270,000

22 魏东 0.04 1.80 270,000.00 - 270,000

23 李刚明 0.04 1.80 270,000.00 - 270,000

24 宋启飞 0.04 1.80 270,000.00 - 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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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5 周慧艳 0.04 1.80 270,000.00 - 270,000

26 李卓君 0.04 1.80 270,000.00 - 270,000

27 蒋琴琴 0.04 1.80 270,000.00 - 270,000

28 刘椿 0.04 1.80 270,000.00 - 270,000

29 解海鹏 0.04 1.80 270,000.00 - 270,000

30 凌伟民 0.04 1.80 270,000.00 - 270,000

合计 100.00 4,600.00 530,002,195.20 159,997,804.80 690,000,000

二、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情况

(一)发行股份的价格、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审议通过本次交易预案的中元华电董事会决

议公告之日。根据《重组办法》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

市场参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均价之一。经测算,本

次交易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和 120 个交易日中元华电股票

交易均价分别为 12.96 元/股、12.26 元/股、11.16 元/股。

根据上述规定,中元华电通过协商并兼顾各方利益,确定本次发行价格确定

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即 2014 年 11 月 24 日至 2014 年 12 月 19 日)的

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 11.67 元/股。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实施

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

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二)发行股份的种类、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上市

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三)发行股份的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4,541.5768 万股,计算公式为:发行数量=(标的资

产的交易总价-现金支付的价格)÷发行价格×交易对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

比例。具体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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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标公司的持股情况 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交易对价

交易对方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股份对价 股份数量

(%) (万股) (元) (股)

1 徐福轩 38.35 1,764.00 168,131,896.00 14,407,189

2 傅多 27.70 1,274.40 174,933,819.20 14,990,044

3 拓邦投资 7.83 360.00 41,478,480.00 3,554,282

4 长润创投 6.52 300.00 34,565,400.00 2,961,902

5 奚文路 4.35 200.00 23,043,600.00 1,974,601

6 科泉创投 4.35 200.00 23,043,600.00 1,974,601

7 钱树良 4.35 200.00 23,043,600.00 1,974,601

8 龙城创投 1.30 60.00 6,913,080.00 592,380

9 常州创发 0.87 40.00 4,608,720.00 394,920

10 晏政振 0.73 33.48 5,022,000.00 430,334

11 邵久刚 0.66 30.24 4,536,000.00 388,688

12 钱伟红 0.63 28.80 4,320,000.00 370,179

13 胡玉青 0.50 23.04 3,456,000.00 296,143

14 缪东荣 0.47 21.60 3,240,000.00 277,634

15 李洪刚 0.23 10.44 1,566,000.00 134,190

16 吴桂华 0.16 7.20 1,080,000.00 92,544

17 靖松 0.16 7.20 1,080,000.00 92,544

18 赵金龙 0.16 7.20 1,080,000.00 92,544

19 刘波 0.16 7.20 1,080,000.00 92,544

20 陈江生 0.16 7.20 1,080,000.00 92,544

21 邢强 0.04 1.80 270,000.00 23,136

22 魏东 0.04 1.80 270,000.00 23,136

23 李刚明 0.04 1.80 270,000.00 23,136

24 宋启飞 0.04 1.80 270,000.00 23,136

25 周慧艳 0.04 1.80 270,000.00 23,136

26 李卓君 0.04 1.80 270,000.00 23,136

27 蒋琴琴 0.04 1.80 270,000.00 23,136

28 刘椿 0.04 1.80 270,000.00 23,136

29 解海鹏 0.04 1.80 270,000.00 23,136

30 凌伟民 0.04 1.80 270,000.00 23,136

合计 100.00 4,600.00 530,002,195.20 45,415,768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预计将由 19,500 万股增加至 24,041.5768 万

股,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8.89%。

(四)股份锁定安排

交易对方同意,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的 12 个月内对其认购的对价股份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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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锁定,不得转让。

同时,徐福轩、傅多同意对其认购的对价股份按以下条件解除股份锁定:

解锁条件 解锁时间 可解锁的股份数

第一次解锁时间以下列日期中最晚的日期为准:

(1)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

司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累计实际净利润与累 徐福轩、傅多认购

计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之后 的对价股份×15%

的第五日;

(2)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满 24 个月。

第二次解锁时间以下列日期中最晚的日期为准:

2015 年度、2016 徐福轩、傅多认购

(1)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

年度的实际净利 的对价股份×55%—

司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累计实际净利润与累

润均达到或超过 对 2017 年度未达业

计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之后

承诺净利润 绩承诺应补偿的股

的第五日;

份(如有)—对标

(2)就 2017 年度的业绩承诺履行完毕补偿义务

的资产减值应补偿

(如需)之后的第五日;

的股份(如有)

(3)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满 36 个月。

经过上两轮解锁后

第三次解锁时间: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满 48 个

剩余的徐福轩、傅

月。

多未解锁股份

解锁时间以下列日期中最晚的日期为准:

徐福轩、傅多认购

(1)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

的对价股份—对承

2015 年度、2016 司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累计实际净利润与累

诺年度未达业绩承

年度中任一年度 计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之后

诺累计应补偿的股

的实际净利润低 的第五日;

份—对标的资产减

于承诺净利润 (2)就 2017 年度的业绩承诺履行完毕补偿义务

值应补偿的股份

(如需)之后的第五日;

(如有)

(3)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满 36 个月。

如果目标公司 2015 年度实际净利润达到或超过 2015 年度承诺净利润,且

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的累计实际净利润达到或超过 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累计

承诺净利润的,在确定目标公司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累计实际净利润与累

计承诺净利润差异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后,徐福轩、傅多可将其认购的对

价股份的 15%设定质押,该质押行为无须经中元华电事先书面同意。除前述情形

外,在履行完毕《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项下的全部补偿义务之前,未经中元华

电事先书面同意,徐福轩、傅多不得对其未解锁的对价股份设定质押等可能影响

该等股份完整权利的他项权利。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由于中元华电送红股、转增股本、股份配售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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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增持的中元华电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三、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实施过程

世轩科技于 2015 年 3 月 18 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江苏

世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议

案》。

中元华电作为电力设备公司的唯一股东于 2015 年 3 月 20 日作出股东决定:

同意电力设备公司以现金方式购买世轩科技 1%股权;授权电力设备公司董事长

邓志刚先生根据交易安排签署相关全部法律文件。

中元华电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

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中元华电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中元

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9 月 15 日出具了证监许可[2015]2108 号《关于核准武

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徐福轩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核准本次

交易。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出具了《关

于常州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公司等公司标注国有股东标识的批复》(苏国资复

[2015]178 号),批准常州龙城英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常州文化科技创意发展有

限公司作为世轩科技的参股股东,于本次交易完成后成为中元华电的国有股东,

其名称应加注“SS”标识。

(二)相关资产过户及支付情况

世轩科技已于 2015 年 9 月 17 日变更为江苏世轩科技有限公司,中元华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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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电力设备公司已于 2015 年 9 月 29 日登记为江苏世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分别持

有其 99%、1%股权。

根据交易各方签署《购买资产协议》,交易对价中的现金共分两期支付。首

期现金支付:于交割完成日起的 30 日内支付完毕。其中,中元华电支付现金

133,097,804.80 元,电力设备公司支付现金 6,900,000 元。第二期现金支付:中元

华电向世轩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徐福轩支付现金 2,000 万元,于业绩

承诺年度届满后根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的支付条件、时间、方式予以

支付。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中元华电、电力设备公司已向交

易对方支付首期现金,第二期现金的付款期限尚未届满。

(三)验资情况

2015 年 10 月 12 日,瑞华出具了瑞华验字[2015]01570007 号《验资报告》,

验证:截至 2015 年 10 月 12 日止,中元华电已收到世轩科技 99%股权,电力设

备公司已收到世轩科技 1%股权,以《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依据作价

690,000,000 元,其中 530,002,195.20 元已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合计发行

45,415,768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1.67 元,现金支付

159,997,804.80 元,其中中元华电支付 153,097,804.80 元,电力设备公司支付

6,900,000 元。中元华电已发行共计 45,415,768 股,合计 530,002,195.20 元,扣除

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517,002,195.20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 45,415,768

元,余额 471,586,427.20 元转入资本公积,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 240,415,768

元,股本为 240,415,768 元。

(四)证券发行登记事宜的办理情况

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已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出具《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

等文件,受理中元华电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的 45,415,768 股新股的登记申请材

料。

四、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签署日,上市公司已针对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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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历史财务数据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

重大差异的情形。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

的调整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未发生变更。

六、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

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

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2015 年 4 月 22 日,中元华电、电力设备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

的《购买资产协议》,中元华电与世轩科技实际控制人徐福轩、傅多签署了附条

件生效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均已生效,

协议各方均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已履行或正在履行上述协议项下的义务,不存在

违反该等协议约定的情形。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中元华电已在《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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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报告书》中披露了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承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出

具日,相关承诺方已经或正在按照其出具的相关承诺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未发

生相关承诺方违反承诺的情形。

八、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及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授权与批准、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及

各项承诺等文件,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

主要包括:

(1)中元华电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新增股份上市事宜获得深交所同意。

(2)中元华电需就注册资本增加事宜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及

公司章程变更的登记及备案手续。

(3)中元华电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新增股份发

行上市及有关事项的信息披露事宜。

(4)中元华电、电力设备公司与交易对方应继续履行本次交易中签署的各

项协议及承诺。

九、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中元华电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和《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经取得合法有效的授

权和批准。

(2)中元华电已完成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按约向交易对方支付了首期

现金对价,办理了新增注册资本验资以及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登记申请手续。

(3)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实

质性差异的情形,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

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4)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均已生效,协议各方均按照协议的约定已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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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或正在履行协议项下义务,不存在违反该等协议的情形;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

承诺,相关承诺方已经或正在按照其出具的相关承诺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未发

生相关承诺方违反承诺的情形。

(5)本次交易的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不构成重大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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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

页)

项目主办人:

孔令海 李文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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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

页)

项目主办人:

马东林 文 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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