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
二十一临时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
会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了解,认为本次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
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充分,董事会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基于独立的立场及判断,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经讨论后我们
就本次会议审议“关于调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2)经核查,本次董事候选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具有履职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规
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
(3)同意本次董事会确定的董事候选人,董事的任职资格将以提案方式提请
公司 2015 年第 4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程汉涛、沈险峰、梁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