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追认及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公
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听取了董事会的介绍并查阅了相关资料,基于
独立、客观的立场,我们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14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追认及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并对该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审慎审核,认为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系基于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而发生,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双方
协商确定交易价格,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双方利益及股
东利益,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山东民和牧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
同意以上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追认及预计,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宋 晓 胡卫华 冯玉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