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2234 证券简称: 民和股份 公告编号:2015-063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追认及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追认及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在本次公司董事会审议上
述事项时,董事兼子公司民和食品总经理郭志春先生作为关联人,对本议案回避表
决。
本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为对 2014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日常关联交
易的追认以及 2015 年度与关联方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包含子公司蓬莱民
和食品有限公司向蓬莱市兴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兴牧合作社”)采购毛鸡,
同时公司向其出售商品代鸡苗和饲料业务(明细见下文表格)。
此项关联交易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交易定价遵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市场
价格为基础,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定价依据合理,不
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双方利益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及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
单位:万元
2014 年发生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人 2015 年预计发生
占同类业务比例
发生金额
(%)
兴牧合作社
向关联人采购
毛鸡 26,592.66 58.21% 19,000
原材料
小计 26,592.66 58.21% 19,000
兴牧合作社
向关联人销售 饲料 3,449.20 95.95% 2,000
产品、商品 鸡苗 1,141.00 2.43% 1,000
小计 4,590.21 9.08% 3,000
三、2015 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前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
1、向关联人销售饲料 1,971.58 万元,鸡苗 926.08 万元;
2、采购关联人毛鸡 18,531.34 万元。
四、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蓬莱市兴牧养殖专业合作社
住所:山东省蓬莱市市府路 1 号内黄海花园东区 S2 号楼 103 号
企业性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注册地:山东省蓬莱市
法定代表人:郭永平
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
税务登记证号:370684073006323
主营业务:肉鸡养殖、销售;采购成员所需的畜牧业生产资料、为成员提供养
殖技术信息咨询服务
实际控制人:郭永平
履约能力分析: 2014 年营业收入 26,595 万元、净利润-682 万元;2015 年
1-11 月营业收入 18,531 万元,净利润-1,342 万元,总资产 449 万元,净资产-1,325.5
万元。近两年来,消费市场低迷,毛鸡价格相对往年较低,存在一定的经营压力,
但并未影响到兴牧合作社的正常运营,目前兴牧合作社生产经营正常。
2、关联关系
蓬莱市兴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是由蓬莱当地养殖户自发组织成立的肉鸡养殖合作
组织,无固定场所和管理人员,主要向蓬莱民和食品有限公司供应毛鸡。同时公司
向其提供鸡苗和饲料,保证其优质原料的供应。
为支持兴牧合作社的发展,在成立之初,公司协助其办理了工商、税务等相关
手续;在日常经营中,受养殖户个人能力及专业知识的限制,兴牧合作社的养殖户
无法独立完成记账、报税等账务处理,公司为其代办上述事项;同时对食品公司支
付给兴牧合作社毛鸡收购款的发放进行监管,以降低毛鸡款不能及时支付给养殖户
的风险。上述行为对兴牧合作社的经营产生了重大影响,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兴牧合作社与公司形成了实质上的关联关系。
上述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1 条 第(五)款 中
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
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规定,
因此蓬莱市兴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为公司的关联方。
五、定价政策、定价依据及结算方式
公司与其毛鸡采购价格遵从“参考蓬莱周边地区价格,随行就市”的定价原则,
定价依据胶东地区及山东省其他部分地区同行业厂家在前一天晚上以电话形式相互
报价,参考后公司确定的当日最高限价。毛鸡销售 5 天内双方对账,确认无误后 10-15
天内通过电汇方式结算毛鸡款。
饲料价格依据市场及原料价格的波动适时调整,饲料款定于每周结算一次,月
底结清。
雏鸡销售具体数量及时间以公司安排的时间、数量为准,价格由公司根据市场
条件确定后报价。公司承运,款到发货。
六、交易目的和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子公司民和食品大规模集中采购有利于加强毛鸡的质量控制和监督,同时公司
向其提供鸡苗和饲料,保证其优质原料的供应。
此项关联交易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交易定价遵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市场
价格为基础,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定价依据合理,不
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双方利益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关联交易协议的签署情况
协议名称 交易双方名称 协议签署时间及期限 主要内容
2014 年 1 月 1 日(期
蓬莱民和食品有限公司 限一年) 兴牧合作社向子公司
肉鸡收购合同书
蓬莱市兴牧养殖专业合作社 2015 年 1 月 1 日(期 民和食品供应毛鸡
限一年)
2013 年 12 月 8 日(期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限一年) 公司向兴牧合作社提
雏鸡购销协议
蓬莱市兴牧养殖专业合作社 2014 年 12 月 20 日 供商品代鸡苗
(期限一年)
2014 年 3 月 1 日(期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限一年) 公司向兴牧合作社提
饲料采购合同书
蓬莱市兴牧养殖专业合作社 2015 年 1 月 1 日(期 供饲料
限一年)
八、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系基于公司
日常生产经营而发生,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双方协商确
定交易价格,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
损害双方利益及股东利益,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关于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额部分追认及 2015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慎审核,认为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系基于公
司日常生产经营而发生,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双方协商
确定交易价格,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双方利益及股东利益,
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
十、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第五届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监事会第五届十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