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追认及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和《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关于2014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追认及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
了解和核查,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系基于公司日常生
产经营而发生,该关联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追认及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此项议案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宋 晓 胡卫华 冯玉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