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股份:关于对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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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34 证券简称:民和股份 公告编号:2015-062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有关规定, 山

东证监局于近日对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进行了现场检查,2015年11月28日,公司收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山东民

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5〕13 号)(以下简称“监

管决定书”)。

收到监管决定书后,公司及董事会对决定中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及时向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通报、传达。成

立了以董事长为组长、以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证券、财务、内审部门负责

人为成员的整改领导小组,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结合《公司法》、《证劵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深

入、认真的分析研究,积极查找问题根源,制定整改方案。现将《监管决定书》

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经检查,你公司仅对定期报告涉及的内幕

信息进行了知情人登记,未对业绩预告、筹划员工持股计划、全资子公司启动改

制并拟在新三板上市等其他重大事项进行登记。

整改要求: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应按照相

关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完整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自查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组织证券部和审计部人员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记

录进行自查。经查,未对定期报告中的业绩预告、筹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全资子

公司山东民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启动改制并拟在新三板挂牌的重大事项进行登

记,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整改措施:

1、董事长要求董事会秘书对公司2014年以来的重大事项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情况进行逐一核对,责令证券部严格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对2014

年以来未登记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补充登记。

2、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跟踪、了解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3、董事会秘书组织公司高管、子公司负责人及证券部工作人员学习《关于

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等相关信息披露准则,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从内容、形式等多

方面进行了强化学习。通过学习,使公司高管及子公司负责人了解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在今后的工作中及时将会对公司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报证

券部,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及时、准确、完整。

完成时间:整改完毕,将长期严格落实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

公司存在未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经查,蓬莱市兴牧养殖合作社(以下

简称兴牧合作社)与你公司存在实质上的关联关系。2014年度、2015年1至6月份,

你公司与兴牧合作社关联交易分别累计约为3.17亿元、6,300万元,未依法履行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也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整改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

八条的有关规定。现要求你公司深入核查是否还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关联方和关联

交易,并以临时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对你公司未披露的关联方或关联交易等事项作出公开披露。

自查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董事长责令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及证券部对子公司蓬莱

民和食品有限公司与兴牧合作社的合作关系进行了深入调查。经查:

1、蓬莱民和食品有限公司与兴牧合作社均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双方不存在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存在董事及高管人员交叉任职的行为。

2、蓬莱民和食品有限公司与兴牧合作社的毛鸡收购业务价格公允,不存在

侵害双方利益的行为。

3、兴牧合作社是由蓬莱当地养殖户自发组织成立的肉鸡养殖合作社,无固

定场所和管理人员,主要向蓬莱民和食品有限公司供应毛鸡。成立之初,公司协

助其办理了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在日常经营中,受养殖户个人能力及专业知

识的限制,兴牧合作社的养殖户无法独立完成记账、报税等账务处理,公司为其

代办上述事项;同时对食品公司支付给兴牧合作社毛鸡收购款的发放进行监管,

以降低毛鸡款不能及时支付给养殖户的风险。上述行为对兴牧合作社的经营产生

了重大影响,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兴牧合作社与公司形成了实质上的关联

关系。

4、公司相关人员对《公司法》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和规

则中关联交易和关联方认定认识不清,未能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审批流程和披露程

序,造成公司对上述交易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整改措施:

1、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上述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追认(该事项尚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将蓬莱市兴牧养殖专业合作社

认定为公司关联方,与其交易将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制度执行。

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在证监会指定媒体对上述交易进行如实披露。

2、公司严格排查其他可能存在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经向公司控股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核实确认,2014年度、2015年至今除蓬莱市兴牧养殖专业

合作社外,公司其他客户和供应商均不构成公司关联方。

上述人员均签署了关联交易调查确认函。

3、公司组织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针对公司的行业特点,对一些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环节认真进行了梳

理和讨论。强化上述人员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事项的监督和管理意识,严查漏洞

和模糊地带,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完成时间:整改完毕,将长期严格落实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民和食品负责人

三、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

公司存在用个人银行卡收取销售货款的情况。经查,你公司存在用高管人员

个人银行卡收取公司货款,然后再由财务人员将上述款项存入公司对公户的情况。

整改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的有

关规定。你公司应严格执行上述财经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自查情况:

公司主营产品鸡苗采取先收款后发货的销售方式,要求客户将货款汇入公司

账户,待公司查到货款后再安排发货。由于银行系统的限制,周末及法定节假日

汇入对公账户的款项无法及时查询到账情况。为解决上述问题,在保证鸡苗及时

销售的同时,减少应收账款,公司利用个人借记卡的及时到账和及时查询的功能,

在周末及节假日,要求客户将货款汇入专用个人借记卡后再转入公司银行账户。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整改措施:

1、公司要求财务部对股份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严格排查,将查询转账用

的个人借记卡全部清理并注销完毕。在今后的经营业务中严禁利用个人临时账户

将公司货款转入公司银行账户的方式结算。

2、销售部门根据客户性质及信誉情况进行分类管理,信誉高的客户部分客

户设定账期,以满足其周末及节假日的供货需求。

无账期客户在周末和法定节假日订货时,需提前汇款至公司账户,公司财务

确认无误后可安排发货。提前汇款确有困难的客户,由销售部经理核实确认其资

信程度,符合要求的客户在提供还款保证的同时报总经理批准签字,可办理发货

手续。

销售部和财务部密切跟踪督促回款,销售部根据回款情况每月评估并调整未

提前汇款客户资信,确保货款能够收回。

3、审计部门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情况,结合公司内控制度,加强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严防此类事件的发生。

完成时间:整改完毕,将长期严格落实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财务总监

四、责任认定

本次山东证监局对公司现场捡查中发现的问题主要是各相关部门未严格执

行相关法规和公司制度,对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等有所懈怠,未能及

时自查自纠,给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经公司研究决定对董事会秘书张东明、财

务总监曲平、食品公司总经理郭志春分别给予公司内部通报批评处分。希望上述

人员引以为戒、持续加强业务素养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

公司认为,此次山东证监局对公司进行详细、全面的现场检查,及时帮助公

司发现了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及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未来不断

提高治理水平和规范运作水平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通过检查和整改,公司董事、

监事、高管和有关人员对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等方

面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进一步树立了规范运作意识,从而在未来发展中持续促

进公司运作规范化、保持公司稳定、健康地发展。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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