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原章程: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技术总监、财务总监、运营总监、人力资源总监。
现章程修改为:
事会秘书、技术总监、财务总监、人力资源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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