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屯河: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

来源:上交所 2015-12-09 13: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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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201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工作,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和实施改进方案,确保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依据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

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认定内部控制缺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

程,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分子公司。

第三条 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并涵盖公司各

种业务和事项。

(二) 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

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 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客观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

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

(一) 审核并审批《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

(二) 审核并批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 了解、掌握股份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条 股份公司监事会

(一) 通过参与内部控制事项决策的相关会议,对董事会有关内部控制建立与

实施进行监督。

(二) 审核董事会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发表意见。

第六条 股份公司审计委员会

(一) 审阅《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

(二) 审阅《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

(三) 审阅并批准《内部控制评价方案》。

(四) 监督股份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内部控制领导小组

对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出意见。

第八条 股份公司审计监察部:

(一) 负责制定并修订《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

(二) 负责制定并提交股份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方案》。

(三) 负责牵头成立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股份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工作。

(四) 负责编写并提交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由股份公司审计委员会、监

事会审阅、董事会批准通过。

(五) 负责跟踪验证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完成情况。

(六) 配合、协调和沟通外部审计师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事宜。

第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

(一) 在审计监察部领导下,具体承担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二) 负责填写、汇总并保存相关工作底稿,记录相关测试结果,认定内部控

制缺陷。

(三) 与被评价部门沟通评价结果,由被评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

交公司审计监察部。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配合审计监察

部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负责组织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自查、测试和评价工作,汇总评价结果,对评价

缺陷提出整改方案和计划,报送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复核,并落实内部控制缺陷

的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 各下属公司负责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配合审计

监察部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成立内部控制评价分组,负责本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查、测试和评价工

作,填写评价底稿;

(二)发现问题并认定内部控制缺陷,编制整改措施和计划,报送内部控制

评价工作组复核,并落实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一般包括年度评价和日常评价。

年度评价是指根据内部控制目标,对某一年度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进行的评价;日常评价是指在特定时点对特定范围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

价。

第十三条 年度评价为定期评价,在每年年度结束后至年度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之前,应完成定期评价并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日常

评价一般为不定期评价,根据需要视情况而定。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内容及程序

第十四条 对公司层面和业务流程层面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

价,其中公司层面内部控制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

内部监督;业务流程层面具体涵盖财务报告管理、全面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资

产管理、工程项目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销售与收款管理、研发管理、存货管

理、信息系统总体控制等。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程序包括:制定《内部控制评价方案》、成

立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检查评价工作、现场测试与沟

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分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结果、复核评价工作质量并编制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一)制定《内部控制评价方案》,根据自身业务的发展变化,结合年度风险评

估结果、管控重点及以前年度审核发现的缺陷等,确定当年的评价工作重点,制

定科学的评价方案,评价方案中应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

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

(二)成立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按评价方案组织各项评价工作。

(三)各职能部门和分子公司按照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的安排开展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并在规定时间上报评价结果。

(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复核各单位上交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果,确保自我

评价的工作质量。

(五)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填写工作底稿,记录测试结果,对发

现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认定。

(六)汇总评价结果,综合内部控制工作整体情况,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可以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试,选择运用个别

访谈、调查问卷,穿行测试、实地查验、专题讨论等方法。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质量应建立交叉复核机制,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的

工作底稿记录、缺陷汇总结果应按要求由经授权的复核人员确认。可以在内部控

制评价工作组内进行交叉复核,也可以由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授权有资质人员进

行复核。

第四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标准和认定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

内部控制缺陷分类从环节上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按其影响程度分为

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缺陷的标准和认定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包括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和非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以当年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为基准,确定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错报(包含漏报)重

要程度的定量标准:

影响维度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的 0.1%≤错报<资产总额的

错报<资产总额的 0.1% 错报≥资产总额的 0.5%

潜在错报 0.5%

营业收入 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 营业收入总额的 0.1%≤错报<营业收入 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

潜在错报 0.1% 总额的 0.5% 0.5%

利润总额

错报<利润总额的 5% 利润总额的 5%≤错报<利润总额的 10% 错报≥利润总额的 10%

潜在错报

所有者权

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 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0.1%≤错报<所有者 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益潜在错

的 0.1% 权益总额的 0.5% 0.5%

以上四项指标如其中一项达到标准即可认定为相对应的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

(a)发现公司管理层存在重大舞弊;

(b)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缺乏相关的内部控制,

或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并纠正该错报;

(c)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的认定标准:

(a)发现公司管理层存在重要舞弊;

(b)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一般错报,而缺乏相关的内部控制,

或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并纠正该错报;

(c)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存在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的认定标准:除以上重大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为一般缺

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与公司最近一期合并财务报表中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进

行比较,判定内部控制缺陷的类型,具体如下: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大于资产总额的0.5%,判定为重大缺陷;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大于资产总额的0.1%并小于0.5%(含),判定为重要缺陷;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1%(含),判定为一般缺陷。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

(a)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产生重大影响;

(b)“三重一大”事项未经过集体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

(c)媒体负面报道频现,对公司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d)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失效,导致公司被监管部门公开谴责;

(e)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f)重大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重要缺陷的认定标准:

(a)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产生重要影响;

(b)“三重一大”事项未经过集体决策程序,造成较大损失;

(c)媒体负面报道频现,对公司声誉造成较大损害;

(d)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e)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系统存在缺陷。

一般缺陷的认定标准:除以上重大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为一般缺

陷。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需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内部控

制缺陷的分类认定工作由审计监察部牵头负责。重大缺陷需经公司董事会予以最

终认定。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缺陷整改

(一) 针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发现的缺陷,被评价单位须制定有针对性

的整

改方案,整改方案应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计划完成时间等,并经被评价单位

负责人审批;对于重要缺陷的整改方案,需报上一级领导审批;重大缺陷的整改

方案,需报经董事会审批。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汇总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措施表并上交审计监察

部,审计监察部采取各种措施不定期检查内控缺陷的整改情况,以确认整改工作

的效果以及控制措施运行的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汇总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和内

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具体根据监管机构每年确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及时

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在对外

披露前,审计监察部应关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12 月 31 日)至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

程度决定是否对评价报告内容进行相应调整。若评价报告内容需进行调整,应履

行相应审批程序后方可正式生效。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文件资料,包括评价方案、评价报告、相关工

作底稿和相关支持性证据(主要是涉及缺陷样本的支持性证据)、缺陷汇总表等

应当根据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妥善归档及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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