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15-092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签发的《关于核准华天酒
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84 号),华
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获准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湖南华信
恒源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00,000 股,每股
发行价格人民币 5.51 元,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计人民币 1,653,000,000 元,扣除
承销及保荐费用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37,829,000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5 年 11 月 5 日到账,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15] 2-42 号”验资报告。
经本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本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 35,000 万元对控股子公司张家界华天酒店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张家界华天”)增资,增资资金全部用于张家界华天城酒店配套
设施建设项目。上述资金已于 2015 年 11 月 19 日划入张家界华天募集资金专户,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15] 2-47 号”验资报
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张家界华天(以下称“乙方”)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并与本公司(以下称“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
分行(以下通称“丙方”)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丁方”)签订
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主要条款如下: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乙方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刚、汤勇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
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以邮件方式抄送至丁方
指定保荐代表人。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方式通知丁方指定保荐代
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乙方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乙方专户内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及相关业务的支出,专户内资金不得向
甲方房地产子公司或与房地产相关业务账户进行划款,丁方对甲方募集资金不用
于房地产及相关业务予以监管。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