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3 证券简称:川大智胜 公告编号:2015-055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2335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不超过 20,334,387 股。
公司本次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1,171,797
股 , 每股 发 行价 格 为人 民 币 40.28 元, 募 集资 金 总额 为 人 民 币
449,999,983.16 元,扣除股发行费用人民币 15,600,000.00 元,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34,399,983.16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
【川华信验[2015]95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
关规定,公司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新城支行、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1: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新城支行
乙方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 1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两个,账号分别为 1001829000000748、1001829000000733,截至 2015
年 11 月 23 日专户余额分别为 214,000,000.00 元、176,000,000.00 元。
上述专户分别用于“D 级飞行模拟机增购及模拟训练中心建设项目”、
“高精度三维全脸照相机与三维人脸识别系统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 2 开设专户,账号为 8111001014000073538,截至
2015 年 11 月 23 日专户余额 46,499,983.16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
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
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
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光虎、江敬良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五、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5%(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通知更换后保荐
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
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十、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
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
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
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
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十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
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一种方
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二)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