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关于与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等六方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
事前审核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本次与
关联方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四方共同《合作框架协议》进行了事前审查,
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结构中由于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主体之一为关联方海航实
业集团有限公司,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旗下上海前滩项目信托贷款融资
提供 18 亿元担保事项,属于关联方海航实业支持公司发展,该笔担保不涉及作
价事项,亦不涉及公允合理范畴的问题。该笔交易合理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交易决策程
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关联交易不涉及
定价,亦不涉及定价是否公允合理问题,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姜尚君、马刃、杜传利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