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16 证券简称:海航投资 公告编号:2015-110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担保情况概述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海航投资”)旗下子
公司亿城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拟与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上海信托亿
城上海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借款合同》,上海信托拟以“上海信托亿城
上海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项下的部分信托资
金向亿城上海“浦东新区黄浦江南延伸段前滩地区(Z000801单元)40-01地块(以
下简称“标的地块”)”项目(以下简称“标的项目”)提供额度为人民币180,000
万元的贷款。
就该笔信托贷款融资方案整体安排了三项保障措施。一是项目公司本身地块
抵押;二是海航投资将其所持SPV公司海航上海所持股权作为质押物;三是海航
投资、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为项目公司180,000万元信托贷款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
本公司现存担保余额216,370万元。此项担保生效后,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
额为396,370万元,占公司2014年底经审计净资产的93.51%。
本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同意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2015年度(自2014年度股东大会作
出决议之日起,至2016年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前,下同)公司为子公司(包括
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同)以及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净增加额不超过
380,000万元,其中为亿城上海提供担保的额度为70,000万元,并授权公司董事
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审批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事
宜(包含《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提交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全部担保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4月28日披露的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和2015年5月21日披露的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以上公告均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次新增担保事项超过了上述授权范围,因此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亿城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10月8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济阳路688号7号楼704室
法定代表人:刘欣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
股东情况: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亿城上海100%股权。
截止2014年12月31日,亿城上海经审计的总资产为185,910.09万元,负债为
176,034.93万元,净资产为9,875.16万元;2014年度,亿城上海营业收入为0万
元,利润总额为-113.3万元,净利润为-113.3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贷款人(债权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债务人:亿城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保证人: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㈠ 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责任、陈述与保证
及承诺事项,其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项内容:
1、贷款本金:18 亿元,贷款期限三年。贷款可分笔发放,各笔贷款的本金、
期限等以该笔贷款对应的借款凭证为准。
2、贷款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损害赔偿金、实现贷款债权的一切费用
(包括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㈡ 担保期限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借款
合同展期的,至展期后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㈢ 担保义务
本项保证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的担保,保证人不能单方面不经贷款人同意而
解除本项保证。
如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借款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
贷款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并向保证人发出正式
书面通知。保证人应在收到贷款人正式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天内履行清偿义务。
㈣ 义务履行
保证期间,如发生借款合同所规定的违约情况而使贷款人宣布贷款立即到期,
则无论借款人是否已采取了补救措施,贷款人都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任,并向保证人发出正式书面通知。保证人应在收到贷款人的正式书面通知之日
起三天内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
㈤ 担保顺序
在主债权项下同时存在保证、质押、抵押等多重担保措施,或者同时存在借
款人或其他人的担保措施的,贷款人有权自行决定对借款人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
的执行顺序,有权自行决定对各种担保措施的执行顺序;贷款人放弃或暂缓行使
某一担保人的某一担保措施,均不得视为放弃该担保人的其他担保措施或者其他
担保人的任何担保措施,并且不具有放弃或减少本保证合同项下相关权利的任何
效力。
㈥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含电子签章)
之日成立,并自保证人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以出具股东会决议为准)起生效。
㈦ 其他
保证期间,贷款人许可借款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
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四、 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为亿城上海提供此项担保旨在满足亿城上海前滩项目房地产开发的
正常经营需求,有益于公司项目目标的实现。
鉴于亿城上海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且各项工作进展顺利,董事会认为此项
担保风险可控,有利于公司业务的稳健发展。
五、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1、计入本次新增担保金额180,000万元后,2014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380,000
万元额度已使用110,000万元,剩余额度为270,000万元。本次担保生效后,为亿
城上海提供担保的额度共计180,000万元,超过年度股东大会授权额度110,000
万元。
2、本公司现存担保余额216,370万元。此项担保生效后,公司累计对外担保
余额为396,370万元,占公司2014年底经审计净资产的93.51%。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向其他方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
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六、其他
本次担保公告首次披露后,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持续披露此项担保的相关情
况。
特此公告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