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
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周卫国先生进行了审查,认为本次提
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
进行,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
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不得
任职的情形,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我们同意公司《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
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拟续聘的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
券业从业资格,曾先后为多家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具备为上市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需要,独立对公
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同时,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14
年度财务审计过程中,较好的完成了相关审计工作,续聘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业
务的连续性。
因此,我们对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公司2015年度财
务审计工作事前认可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
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高学敏
冯 帆
袁学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