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327 股票简称:大东方 公告编号:临 2015-038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近期国内证券市场发生的变化,为确保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顺利
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经审议
拟对 2015 年 6 月 11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 2015 年 7 月 22 日“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之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等进行适当调整。拟对原方案调整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1、调整前的“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股票
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
13.48 元/股(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
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
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
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2、调整后的“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股票
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
8.96 元/股(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
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
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
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二)发行数量及锁定期
1、调整前的“发行数量及锁定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 81,620,905 股(含本数),具体发行数
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会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
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将对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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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对象的持股期限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本
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若监管机构对非公开发
行股票发行对象的限售期进行调整,则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也将
作相应调整。
2、调整后的“发行数量及锁定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 122,795,736 股(含本数),具体发行
数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会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
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将对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对象的持股期限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本
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若监管机构对非公开发
行股票发行对象的限售期进行调整,则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也将
作相应调整。
(三)本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1、调整前的“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2、调整后的“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调整后的发行方案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本次调整发行方案之相关事宜尚需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特此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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