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价格
及发行数量的独立意见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对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进行
调整,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会议资料,并根据相关规定经讨论后
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已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公
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结合近期资本市场情况和公司的实际状
况,经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和审慎分析论证,公司拟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中的定
价基准日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发行数量及相关内容。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方案中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是基于近期
国内证券市场的情况及公司的实际状况进行的,调整的内容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
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
量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
可实施。
独立董事(签名):龚晓航、张鸣、杨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