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盛医疗: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的补充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12-09 00:4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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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67 证券名称:运盛医疗 编号:2015-112 号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的补充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15年12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到董事7人,实到7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丽水市人口健康信息化PPP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详情见同日发布的2015-111号公告)。

现补充披露相关内容如下:

一、《丽水市人口健康信息化PPP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主要条款:

名词解释

本合同中,下述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甲方” 指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乙方” 指中选投资人,具体指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 指丽水市政府国有出资人, 具体指 丽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 指丽水市人口健康信息化 PPP 项目

“项目公司” 指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丽水市与丽水市政府国有出资人共同设立

的负责丽水市人口健康信息化 PPP 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公司。

“PPP 项目协议” 指《丽水市人口健康信息化 PPP 项目协议》

(一)股东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2.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4.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5.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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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会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以丽水市人口健康信息化系统为载体,所进行的第三方开发应用;

12.对丽水市人口健康信息数据的利用与开发;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

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

表决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3)以丽水市人口健康信息化系统为载体,所进行的第三方开发应用,以及对丽水市人口健康信息数据

的利用与开发必须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4)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全体表决通过。

5)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董事会

1.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3 人,中标社会资本乙方委派 2 人,丙方委派 1 人。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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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

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董事会每项决议均需经过半数的董事通过。

2.丙方委派的董事的权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有权了解企业的建设开发、经营情况;

2)监督企业的重要经营活动和重大决策;

3)对项目公司重大资金支出(超过 500 万元)享有一票否决权;

4)对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四)监事会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其中:非职工代表 2 人,由乙、丙双方各指派 1 人;职工代表 1 人,

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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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每项决议均需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五)违约责任

各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之规定,若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其他方有权要求对方采取补

救措施或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的,提交丽水

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二、根据丽水市人口健康信息化 PPP 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丽 PPP 办备 2015-02-01 号)第二章《投资

人须知》1.1.9 款之规定:项目特许经营期为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开始,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做好后续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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