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公告编号:2015-101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 年 12 月 8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老大楼写字楼七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66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78,237,91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79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曲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5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李宝生先生出席会议,公司副总经理马卫红女士、朱建波先
生、财务总监王保禄先生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73,884,954 41.453 104,350,360 58.546 2,600 0.001
2、 议案名称:关于增选崔军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73,887,554 41.45 104,350,360 58.55 0 0.00
3、 议案名称:关于增选王敏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73,867,954 41.44 104,357,860 58.55 12,100 0.01
4、 议案名称:关于增选欧阳红武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73,866,454 41.44 104,359,360 58.55 12,100 0.01
5、 议案名称:关于增选姚洋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73,866,454 41.44 104,359,360 58.55 12,100 0.01
6、 议案名称: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73,878,054 41.449 104,358,360 58.550 1,500 0.001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序 (%) (%)
号
1 关于修订 6,195,493 58.07 4,470,888 41.91 2,600 0.02
公司章程
的议案
2 关于增选 6,198,093 58.09 4,470,888 41.91 0 0.00
崔军先生
为公司董
事的议案
3 关于增选 6,178,493 57.91 4,478,388 41.98 12,100 0.11
王敏先生
为公司董
事的议案
4 关于增选 6,176,993 57.90 4,479,888 41.99 12,100 0.11
欧阳红武
先生为公
司独立董
事的议案
5 关于增选 6,176,993 57.90 4,479,888 41.99 12,100 0.11
姚洋先生
为公司独
立董事的
议案
6 关于设立 6,188,593 58.01 4,478,888 41.98 1,500 0.01
全资子公
司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第 1 项《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未获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第 2-6 项议案均未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白宇、杨玉君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经验证,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
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