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收购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及本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相关规定,经对公司有关资
料的认真审阅,现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宏远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
苏天骏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苏州天骏金融服务产业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合
资合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人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宏远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
天骏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苏州天骏金融服务产业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合资
合同》协议。
二、上述合同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
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人认为,此次交易价格是基于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审计报告及广东中联羊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参考,经交
易方协商确定,交易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通过收购标的股权,逐步提高宏远地产公司在项目公司的股权份额,
有利于增强对项目公司的控制与管理,提高宏远地产跨地区项目管理能力,
有利于加快项目的建设进度,符合经营需求和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 高香林 徐波
二 0 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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