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宝: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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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52 证券简称:中青宝 公告编号:2015-091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

公司将对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通知情况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已于2015年11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8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8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7日下

午15:00至2015年11月10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W1-B栋4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李瑞杰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3人,代表

公司股份112,794,5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209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公司股份

112,582,5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1287%。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及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人,代表公司股份

21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812%。

4、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8人,代表公司股份212,0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812%。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方式与网络投票的方式,逐项

审议并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与美峰数码股东签订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764,128股,占出席会议(除自愿回避表决的)有表决

权总股数的98.0274%;反对票27,500股,占出席会议(除自愿回避表决的)有表

决权总股数的1.5281%;弃权票8,000股,占出席会议(除自愿回避表决的)有表

决权总股数的0.4445%。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

同意票17,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股份的83.2547%;反对票27,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12.9717%;弃权票8,000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3.7736%。

本议案公司控股股东自愿回避表决。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转让参股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2,759,0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99.9685%;

反对票12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0244%;弃权票8,0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0071%。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

同意票17,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股份的83.2547%;反对票27,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12.9717%;弃权票8,000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3.7736%。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2,759,0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99.9685%;

反对票12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0244%;弃权票8,0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0071%。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

同意票17,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股份的83.2547%;反对票27,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12.9717%;弃权票8,000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3.7736%。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2,759,0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99.9685%;

反对票12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0244%;弃权票8,0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0071%。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

同意票 17,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股份的 83.2547%;反对票 27,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12.9717%;弃权票 8,000 股,占出

席 股 东 大会 单 独 或合 计 持 有公 司 股 份 5% 以 下 的中 小 股 东所 持 表 决股 份 的

3.7736%。

该议案取得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观萍、庄浩佳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

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六、备查文件

1、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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