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在查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的有关资料后,对公司转让
全资子公司张家港亚细亚化工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关联董事柯维龙、柯维新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
事项其决策、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充分沟通,了解相关背景和
情况,就本次转让全资子公司张家港亚细亚 100%股权的方案进行了询问。在此
基础上,我们认为张家港亚细亚的股东权益已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福建华兴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计。本次交易价格是基于张家港亚细亚不
良的财务状况及所涉及的十余起诉讼事项,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转让张家港亚细亚 100%股权,是为了减少公司的投资损失、降低公司
的经营风险,能有效规避公司的投资风险,有利于公司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
资金的使用效率,会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亦较好地保护了中小
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
张乐忠 黄兴孪
日期:2015 年 12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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