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转让全资子公司张家港亚细亚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事前审阅,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柯维龙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担任公司董事长;本次公
司向柯维龙先生转让全资子公司张家港亚细亚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构成关联
交易。
柯维龙先生受让张家港亚细亚100%股权,目的是为了减少公司的投资损失、
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遵循
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
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通过此次股权转让,可以有效规避公司的投资风险,
有利于公司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前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张乐忠 黄兴孪
日期:2015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