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洪涛股份”)的委托,指派朱永梅律师、邬克强律师
(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
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15 年 11 月 21 日、2015 年 11 月 28 日在《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及《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按照法定
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
时间、网络投票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股东参加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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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投票规则、大会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罗湖
区泥岗西洪涛路 17 号洪涛股份一楼会议室召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数 386,984,965 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389%。董事长刘年新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讨论
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2)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网络投
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7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有效性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15 年 12 月 3 日下午 15:00,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
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并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9 名,代表股份 387,332,115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38.6736%;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共 9 人,
代表股份数 386,984,965 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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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 名,代表股份 347,1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47%;
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 13 名,代表股份 9,152,80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13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其他出席人
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通过网络 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2.2、发行规模
2.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2.4、债券期限
2.5、债券利率
2.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2.7、转股期限
2.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2.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2.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2.11、赎回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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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回售条款
2.13、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2.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2.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2.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2.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方式
2.18、担保事项
2.19、募集资金存管
2.20、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3、审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4、审议《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的议
案》;
5、审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7、审议《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8、审议《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提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符合
《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公
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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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的要求,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
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1、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2、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可以且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
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以第二次表决结果为准。
3、公司已于 2015 年 11 月 21 日、2015 年 11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事项发布了公告。
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 名,代表股份 347,1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47%。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
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5、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表决结果。
6、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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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审议通过;
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取得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
决权半数以上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
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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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朱永梅
负责人: 邬克强
二〇一五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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