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刘革、杨杰群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5
年 11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12月8日下午2:00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山冲公
司董事办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
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董事长高辛平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由董事、总经理谢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审查,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27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为
202,817,617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69.690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02,372,517 股,占贵
公司股本总额的 69.5376%;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2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数为 445,100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0.1529%;本次股东大会持股 5%以下中
小投资者共 2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0,979,897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3.7728%,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增补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人选的议案》、《关于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及申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议
案》共两个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
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签字盖章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伍志旭
经办律师:刘革
杨杰群
二○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