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阅了蒋灵先生的个人履历等材料,未发现《证券法》、《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关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也未发现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而禁入尚未
解除的情形。蒋灵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
岗位职责的要求,其提名、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
聘任蒋灵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
田利明 李有星 周亚力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