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博林特 公告编号:2015-089
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存在补充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会议通知及召开情况
1、会议的通知: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2 月 8 日下午 13: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7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 27 号沈阳博林特电梯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马炫宗先生
6、表决方式: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436,213,7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327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25,795,7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2452%。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0,418,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82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51,789,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38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1,371,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2990%。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0,418,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82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加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购买智能磨削机器人系列技术
的议案>议案》
该项议案属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出席本次会议
的关联股东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384,424,560股,已回避了本议案表
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77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1%;反对
1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77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1%;反对
1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暂缓执行<关于公司购买控股股东所持沈阳远大环境工程
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的议案》
该项议案属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出席本次会议
的关联股东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384,424,560 股,已回避了本议案表
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76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7%;反对
2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76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7%;反对
2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会议备查文件
1、《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
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4、《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