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于聘任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提交的《关
于聘任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审核了
拟聘任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业务和资质情况,
认为: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审计资格,具备为多年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满足
上市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条件。此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不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我们对此予以认可,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2015年
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________ _______ ________
方建新 代明华 傅代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