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关于聘
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财务
负责人的议案》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履历的基础上,基于我们的独
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同意聘任黄河同志为公司总经理,同意续聘杨舜贤先生、
吴必科先生、朱晓文先生、周水良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陈宏
志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负责人。公司本次聘任的上述高级管
理人员任期至本届董事会结束,下届董事会产生为止。
二、本次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
三、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提名
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四、本次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及相关
工作经验,其能力能够胜任所聘任的工作。
独立董事:
江 华 、游达明、张利国、谭劲松
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