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四川国光农化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相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过对颜昌绪先生、颜亚奇先生、何颉先生、牟兴勇先生、何鹏先生、刘云
平先生等六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及杨光亮先生、周洁敏女士、吉利女士等三位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和专业素养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我们
认为,前述九位候选人均符合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资格和条件,独立董事候选
人除具备担任董事的资格和条件外,还符合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条件,且均具
有独立性;前述九位候选人均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未发现有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且期限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和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名人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
工作履历和专业素养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并已征得被提名人书面同意,
提名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颜昌绪先生、颜亚奇先生、何颉先生、牟兴勇先生、何鹏先
生、刘云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杨光亮先生、周洁
敏女士、吉利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同意将前述九位候
选人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为《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无正文)
曹承宇: 魏福香:
余海宗: 杨玉培:
2015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