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戈尔: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12-08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召

开的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雅戈尔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

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

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系由 201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11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即《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按上述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召

开。

2.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

作记录,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22 人,代表股份

779,140,650.00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34.99%。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公告所

载明的议案,即《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于调整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并有效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3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童全康

经办律师:

陈 农

经办律师:

刘燕妮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4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雅戈尔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