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作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
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4 日召
开的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成都同人华塑建材有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1、本次股权转让是在各方自愿、平等、公允、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股权
转让价格参照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
估结果,股权转让的决策依据充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2、本次股权转让有助于改善公司经营业绩,改善资产质量,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稳定发展,从根本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转让成都同人华塑建材有限公司股权的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转让四川嘉塑型材有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1、本次股权转让是在各方自愿、平等、公允、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股权
转让价格参照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
估结果,股权转让的决策依据充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2、本次股权转让有助于改善公司经营业绩,改善资产质量,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稳定发展,从根本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转让四川嘉塑型材有限公司股权的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子公司股权评估的独立意见
上述股权转让,公司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银信资产评估公司作
了评估。公司于 10 月 15 日召开行政办公会议,讨论聘任评估机构。公司选聘评
估机构的程序合理,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公司具备胜任能力和独立性。
综上,我们同意转让公司持有的成都同人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和四川嘉塑型材
有限公司股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的
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鄢国祥_____________ 王寿群_____________ 钟卫_____________
2015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