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补董事、监事的
法律意见书
致: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在杭州市依法注册设立并
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现应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凯城”)
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嘉凯城增补
董事、监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关于公司董事及监事辞职的公告》;
3. 方明义先生简历;
4.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十一次会议议案;
5. 其他相关文件。
公司向本所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
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增补董事、监事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
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嘉凯城本次增补董事、监事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方明义先生辞去公司监事职务后,应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直至新增补的监
事就任
公司监事会收到方明义先生以书面形式提交的辞职报告,由于工作原因,
方明义先生辞去公司监事职务。方明义先生辞职后,公司监事会人数将低于法定
人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增补新的
监事之前,方明义先生仍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监事职责。
二、方明义先生当选为公司董事,应以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监事为前提
原董事赵国恩先生辞去董事职务后,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名方明
义先生为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拟将提名方明义先生为董事的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表决。但因方明义先生仍需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直至新增补的监事就任,因
此,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方
明义先生当选为公司董事,以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监事为前提。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2015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