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16 证券简称:海航投资 公告编号:2015-106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二、 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12 月 7 日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2 月 6 日-2015 年 12 月 7 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7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6 日 15:00
-12 月 7 日 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08 号海航实业大厦 16 层
海航投资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副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戴美欧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7 人,代表股份 317,589,185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22.20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290,234,06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29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9 人,代表股份
27,355,12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126%。
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6 人,代表股份 31,812,76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22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4,457,64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1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9 人,代表股份 27,355,12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12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王
建平、章懿娜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北京亿城、江苏亿城、北京阳光四季股权转让方案
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
285,776,423 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097,0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069%;反对
1,70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3617%;弃权 10,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097,0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069%;反对
1,70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617%;弃权 10,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4%。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2、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5,886,4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639%;反对
1,69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330%;弃权 10,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110,0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477%;反对
1,69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208%;弃权 10,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4%。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建平、章懿娜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