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有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恒宝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全体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
于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所有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客观、
公正的判断立场,对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1、公司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调整后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2、公司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调整不构成对原发行方案的
重大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非公
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公司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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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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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
股票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岳修峰 王晓瑞 孙丽娟
201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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