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5-070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5 日上午 9 时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已于 2015 年 12 月 1 日以书面
形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与会监事对各项报告、议案及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鉴于银河投资至今无力足额募集参与本次发行认
购的基金产品且无法提供监管审核所必须全部材料,为保证本次发行的顺利进
行,公司拟不再将其作为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
同时保留以适当方式维护公司正当权益的权利。监事会同意董事会根据 2014 年
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募
集资金金额及用途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1、发行对象的调整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由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西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聚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中
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调整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西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南京聚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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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2、发行数量的调整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由不超过 69,605,568 股(含 69,605,568 股)调整
为不超过 62,645,011 股(含 62,645,011 股)。发行对象的具体认购情况如下:
发行对象 认购数量(股) 认购金额(万元)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401,392 30,000.00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7,401,392 30,000.00
西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6,241,299 28,000.00
南京聚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600,928 20,000.00
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3、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的调整
公司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 120,000.00 万元(含 120,000.00 万
元)调整为不超过 108,000.00 万元(含 108,000.00 万元),其中,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的募集资金投入额由 20,000 万元调整为 8,000 万元。
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公司本次发行调整的有关事宜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二、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
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调
整,监事会同意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进行相应修订。
三、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
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调整,监事会同意对经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恒宝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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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恒宝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认
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反馈意见通知书》(151712 号)的要求,监事会同意公司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恒宝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
议》。
五、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恒宝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反馈意见通知书》(151712 号)的要求,监事会同意公司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恒宝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
议》。
六、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
南京聚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恒宝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反馈意见通知书》(151712 号)的要求,监事会同意公司与南京聚汇广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分别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恒宝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认
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 O 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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