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控股: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方案调整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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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方案调整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一、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方案调整情况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 152796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

通知书》的有关意见,经民生控股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同意上市公司与泛海控股签署《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

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协议》/六、过渡期安排/6.4 条”调整如下:

“双方同意,自评估基准日至标的股权交割日,标的企业若实现盈利或因其

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按照乙方持有标的企业的股比对应部分归甲方所有;如

发生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按照乙方持有标的企业股比对应部分由

乙方承担,在 6.3 条所述审计报告出具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乙方以现金方式向

甲方予以支付。”

各方同意并确认,除上述方案调整外,本次交易方案其他内容均不作调整。

二、本次方案调整履行的相关程序

民生控股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泛海三

江电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方案调整

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方案进行了

调整。

民生控股本次方案调整属于 2015 年 9 月 14 日召开的民生控股 2015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

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方案调整不构成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9 月 18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

与解答修订汇编》中关于“上市公司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如对重组方案进

行调整,有什么要求?”答复如下:

“(一)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问

题,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1、关于交易对象

1)拟增加交易对象的,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

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第 2 条的规定不构成重组

方案重大调整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3)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

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 20%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

重大调整。

2、关于交易标的

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

大调整。

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

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 20%;

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

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3、关于配套募集资金

1)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

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2)新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二)上市公司公告预案后,对重组方案进行调整达到上述调整范围的,需

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本次方案调整了关于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损益安排。本次方案调整不涉及交易

对象、交易标的和配套资金安排的调整,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及中国证监会上述问题解答的规定,本次方案调整不构成对原交易方案的重大调

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基于上述规定并经核查,中山证券认为,民生控股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

对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购买暨关联交易方案调整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杨 钊 邓 凯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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