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方案调整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一、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方案调整情况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 152796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
通知书》的有关意见,经民生控股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同意上市公司与泛海控股签署《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
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协议》/六、过渡期安排/6.4 条”调整如下:
“双方同意,自评估基准日至标的股权交割日,标的企业若实现盈利或因其
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按照乙方持有标的企业的股比对应部分归甲方所有;如
发生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按照乙方持有标的企业股比对应部分由
乙方承担,在 6.3 条所述审计报告出具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乙方以现金方式向
甲方予以支付。”
各方同意并确认,除上述方案调整外,本次交易方案其他内容均不作调整。
二、本次方案调整履行的相关程序
民生控股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泛海三
江电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方案调整
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方案进行了
调整。
民生控股本次方案调整属于 2015 年 9 月 14 日召开的民生控股 2015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
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方案调整不构成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9 月 18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
与解答修订汇编》中关于“上市公司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如对重组方案进
行调整,有什么要求?”答复如下:
“(一)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问
题,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1、关于交易对象
1)拟增加交易对象的,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
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第 2 条的规定不构成重组
方案重大调整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3)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
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 20%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
重大调整。
2、关于交易标的
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
大调整。
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
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 20%;
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
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3、关于配套募集资金
1)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
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2)新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二)上市公司公告预案后,对重组方案进行调整达到上述调整范围的,需
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本次方案调整了关于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损益安排。本次方案调整不涉及交易
对象、交易标的和配套资金安排的调整,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及中国证监会上述问题解答的规定,本次方案调整不构成对原交易方案的重大调
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基于上述规定并经核查,中山证券认为,民生控股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
对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购买暨关联交易方案调整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杨 钊 邓 凯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