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莫股份: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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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76 证券简称:宝莫股份 公告编号:2015-111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2 月 7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2 月 6 日至 12 月 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7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6 日

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东营市西四路 892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夏春良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山东

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63,047,7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418%。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0,786,6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38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261,1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35%。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34,864,5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96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2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162,987,96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633%;59,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67%;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04,7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285%;反对 59,80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715%;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解除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163,023,36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50%;24,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5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40,1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00%;反对 24,40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7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关于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之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162,987,96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3

总数的 99.9633%;20,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26%;39,3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3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04,7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285%;反对 20,50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588%;弃权 3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127%。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股权

收购盈利补偿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162,987,96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633%;20,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26%;39,3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3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04,7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285%;反对 20,50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588%;弃权 3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127%。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免去刘皓先生、张扬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5-1、免去刘皓先生董事职务

162,987,96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3%;20,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0.0126%;39,3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30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04,7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285%;反对 20,50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588%;弃权 3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127%。

表决结果:通过。

5-2、免去张扬先生董事职务

162,987,96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3%;20,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39,3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30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04,7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285%;反对 20,50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588%;弃权 3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127%。

表决结果:通过。

公司控股股东胜利油田长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刘皓先生和张扬

先生在董事履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职,为公司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与会股东对两位董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作的贡献表示感谢。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杜斌先生、徐志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

5

会董事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杜斌先生、徐志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任期期限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之日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6-1 、 选 举 杜 斌 先 生 为 第 四 届 董 事 会 非 独 立 董 事 : 获 得 投 票 数

162,366,0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19%;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投票数 34,182,8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8.0445%。杜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6-2 、 选 举 徐 志 伟 先 生 为 第 四 届 董 事 会 非 独 立 董 事 : 获 得 投 票 数

162,366,0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19%;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投票数 34,182,8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8.0445%。徐志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6

特此公告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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