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
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对公司、
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
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决议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
(2014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公司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
理财产品,可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计划正常实施的情况下,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
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
规。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的事项。
独立董事: 钱可元 张新华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