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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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本保荐机构”)作为哈尔

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电股份”、“公司”)2014 年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针对佳电股份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佳电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于 2014 年 9 月 17 日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

员会审核通过。2014 年 10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哈尔滨电气集

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9 号),

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佳电股份于 2014 年 11 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共发行 71,732,673

股人民币普通 A 股,其中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认购 4,590,459 股,招商财富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认购 8,100,810 股,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 8,370,837

股,深圳市保腾丰利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认购 8,100,810 股,财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认购 12,151,215 股,浙江龙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

7,650,765 股,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 8,550,855 股,民生通惠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认购 7,650,765 股,申万菱信(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认购 6,566,157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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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1 月 25 日,佳电股份就本次增发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

股,上市日为 2014 年 12 月 9 日。

(三)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中,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 36 个月,可上市流

通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9 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其他投资者认购的股票限售

期为 12 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9 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为 67,142,214 股,占总股本比例为 12.35%;本次

解除限售的股东及持股情况详见下表:

持股数量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股东名称 占总股本比例

(股) 股份总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12,151,215 2.24% 12,151,215 2.24%

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

8,550,855 1.57% 8,550,855 1.57%

限公司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

8,370,837 1.54% 8,370,837 1.54%

限公司

深圳市保腾丰利创业

8,100,810 1.49% 8,100,810 1.49%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

8,100,810 1.49% 8,100,810 1.49%

限公司

浙江龙信股权投资合

7,650,765 1.41% 7,650,765 1.41%

伙企业(有限合伙)

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

7,650,765 1.41% 7,650,765 1.41%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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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上海)资产

6,566,157 1.21% 6,566,157 1.21%

管理有限公司

合计 67,142,214 12.35% 67,142,214 12.35%

2、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5 年 12 月 9 日。

三、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

保腾丰利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龙信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申万菱信(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承诺本次认购的公司股票自发行

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均不上市交易或转让。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

请上市的限售股持有人无上述承诺之外的其他上市特别承诺,亦不存在相关承诺

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海通证券经核查后认为: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

承诺;

3、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保荐机构对佳电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限售股解禁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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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

有限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曾双静 吴志君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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