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路:关于相关情况补充说明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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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ST 金路 股票代码:000510 编号:临 2015—111 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情况补充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及新聘独立董事的公告 》、《关于转让

子公司四川美侬纺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的公告 》等公告。(详见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刊登的公司公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后审核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要求,公司现将有关情况补充说明如下:

一、关于公司拟聘独立董事简历补充如下:

张奉军、男、汉族、1964 年 11 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会员、中国注册税务师执业会员,2004 年 12 月,取得独立董事任职

资格证书。历任广西北海市奔海房地产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柳州中阳联

合会计师事务所总审计师、中众益(广西)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

督导主任。现任中众益(广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督导主任。张奉军

先生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不存在关联关系,张奉军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定要求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张宗俊、男、45 岁、MBA 研究生、2014 年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

历任四川省商业厅经研所副主任、四川全兴集团投资发展部副部长、四川

水井坊股份公司董秘、四川上市公司协会董秘专委会主任。现任四川广通

1

金融仓储股份公司董事。张宗俊先生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

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张宗俊先生未持有本公

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二、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补充说明

本次股权受让方成都市华庭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华庭广厦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房地产行业具有周期性,

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尚未达到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因此华庭广厦公司连

续两年净资产和净利润为负。

根据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本次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

后 3 个工作日内,华庭广厦公司以现金方式向公司预付全部股权收购款的

50%。目前,华庭广厦公司已经严格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以现

金方式向本公司预付了股权收购款 6150 万元,占全部股权收购款的 50%。

上述股权收购款已于 2015 年 12 月 1 日全部到账。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后 3 个工作日内,华庭广厦公司以现金方式向公司支付完毕剩余股

权收购款。鉴于华庭广厦公司已严格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认真

履行了预付 50%股权收购款的义务,公司认为受让方具有履约能力。

三、关于转让标的公司评估情况的补充说明

1.四川金路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增值情况说明

公司聘请了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威正信(北京)资

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四川金路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

司”)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四川金路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全

部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报告号:中威正信评报字(2015)第 6040 号]。

2

房产公司的总资产评估增值导致净资产评估增值 1,164.39 万元,主要是

存货及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房产公司存货中有一宗面积为 12398.44 平米(折合 18.6 亩)的土地

使用权,该土地属于住宅用地,于 2013 年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由于该

地块属于罗江县政府将原有城市中心的地块置换为现有位置的地块,因此

其账面成本较低,本次评估按该地块类似区域的土地成交案例和假设开发

法评估后得到现有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值,经评估测算,该土地增值 926.04

万元;房产公司拥有的未销售房屋、车库及营业房共计 2688 平方米,评

估增值 116.33 万元,固定资产房屋等评估增值 122.02 万元。总共合计评

估增值 1,164.39 万元。

2.四川美侬纺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增值情况说明

公司聘请了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威正信(北京)资

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四川美侬纺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侬公

司”)股权进行了评估,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四

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四川美侬纺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报告号:中威正信评报字(2015)第 6041 号]。

美侬公司总资产评估增值导致净资产评估增值 7,496.81 万元,主要是固

定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具体情况如

下:

(1)美侬公司属于老国有企业改制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建筑

物主要为上世纪 80、90 年代修建的房屋,其建造成本较低,评估机构按

重置成本法进行了评估,增值 307.99 万元;

(2)美侬公司拥有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一共 35997 平米(折合

54 亩)初始取得的土地用途是工业用地,2014 年已经变性为城镇住宅用

地,在 2015 年土地变性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取得商住用地权证。本次评估

3

按城镇商业、住宅用地进行评估,与账面原值相比,评估增值 7160.85 万

元。

3. 四川金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评估情况说明

公司聘请了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威正信(北京)资

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四川金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

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四川

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四川金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股权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报告号:中威正信评报字(2015)第 6042 号],经评估,

物业公司资产评估减值 29.60 万元,减值率为 0.48%。具体情况如下:

物业公司拥有的固定资产——金路大厦写字楼、职工住宅楼和专家楼

(均包含土地价值)在评估基准日前为公司资产,2015 年 10 月,公司以

实物资产增资到物业公司,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的价值经四川诚信良友土

地估价有限公司评估,作价 6000 万元入股到物业公司,投资入股金额与

该项资产账面净值 2130 万相比增值 3870 万元,扣除相应税费后,可实现

利润约 2820 万元。

在办理产权过户过程中,金路大厦写字楼的面积在德阳市房管部门重

新测绘时,面积从过户换证前的 9367.90 平米变更为 9236.08 平米,减少

了 131.82 平米,本次评估按新权证载明的面积测算,导致评估减值 29.60

万元。

4.四川金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转让部分实物资产评估情况说明

公司聘请了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

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金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转让的部分

实物资产进行了评估,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四川金

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拟转让部分实物资产项目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

(2015)第 4054 号]。其中房屋建筑物评估增值 225.57 万元,设备类资

4

产评估减值 346.05,合计评估减值为 120.48 万元。

四、关于交易方华庭广厦公司向标的公司美侬公司、房产公司提供借

款,以便了清相关债权债务关系后在进行股权变更过户说明

截止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日,美侬公司应付公司往来款 104,970,681.82

元,房产公司应付公司往来款 8,297,887.60 元。

根据公司与华庭广厦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华庭广厦

公司向公司及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路树脂”)支付完

毕股权转让价款之日为股权交割日,付款完毕后,华庭广厦公司可行使在

美侬公司的一切股东权利。双方应在支付完毕股权收购款后 5 个工作日内

办理完毕股权变更、过户、登记备案等手续,截止本协议签订日,美侬公

司应付公司往来款 104,970,681.82 元。双方商定:在本次转让股权变更

登记日前,由华庭广厦公司向美侬公司提供借款,以便美侬公司了清相关

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公司与华庭广厦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华庭广厦

公司向公司支付完毕股权转让价款之日为股权交割日,付款完毕后,华庭

广厦公司可行使在房产公司的一切股东权利。双方应在支付完毕股权收购

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股权变更、过户、登记备案等手续,截止本协

议签订日,房产公司应付公司往来款 8,297,887.60 元。双方商定:在本

次转让股权变更登记日前,由华庭广厦公司向房产公司提供借款,以便房

产公司了清相关债权债务关系。

华庭广厦公司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将严格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书

的要求,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后 3 日内,向美侬公

司提供借款 104,970,681.82 元,向房产公司提供借款 8,297,887.60 元,

以便美侬公司、房产公司付清所欠公司往来款,了清相关债权债务。

根据上述承诺,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支付完毕股权转让款但未偿还两

5

个标的公司拖欠公司往来款项的情况。

五、关于美侬公司员工社保关系及劳动合同关系转移至公司下属全资

子公司金路树脂相关情况的补充说明

美侬公司是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金路树脂配套包装袋生产企业,为有

利于业务开展及维护员工权益,在转让美侬公司股权前,已将美侬公司员

工社保及劳动合同关系转移至金路树脂,员工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工作岗

位不变,员工权益不受影响,因此,本次转让美侬公司股权不涉及员工安

置费用等情况。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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