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宝股份: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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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天宝股份 证券代码:002220 公告编号:2015-067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〇一五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召开和出席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2 月 7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年12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6日下午15:00至2015年12月7日下午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大连市金州新区拥政街道三里村624号工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作庆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总数为 67 人,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281,314,1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64,727,200 股的 60.5332%。

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 3 名股东,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 253,608,85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4.5716%。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64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27,705,295 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 5.9616%。

3、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参与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5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32,474,18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9878%。其中:

出席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4,768,89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6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4 人,代表股份 27,705,2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616%。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作庆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和《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聘请北

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连莲、王雪莲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1,116,0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96%;

反对 19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0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2,276,0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900%;反对 198,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

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1,116,0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96%;

反对 19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0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2,276,0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900%;反对 198,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见证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连莲、王雪莲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

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

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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