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5-12-08 11: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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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

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

《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

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制订、审议流程及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

格、锁定期、解锁日、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

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

薪酬考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

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

绩,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

回报;

六、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表决。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

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伍爱群、杨小弟、连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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