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
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
《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
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制订、审议流程及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
格、锁定期、解锁日、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
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
薪酬考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
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
绩,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
回报;
六、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表决。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
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伍爱群、杨小弟、连向阳